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
1980年12月25日,邓小平出席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式。他在讲话中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他说,“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是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条件和基本保证。邓小平在论述民主问题时,始终注意不仅强调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目标和任务”的地位,而且十分重视民主政治对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保证作用。他认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既要发扬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的积极性;也要加强法制,保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中国要发展要稳定,就要有秩序有纪律,也就要有制度有法律。因此,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要教育人民特别是青少年有理想、守纪律,在发扬民主的同时,要加强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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