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勛
2016年10月27日09:01 來源:法制日報
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必須讓群眾正確認識到法院執行的局限,積極破除“執行萬能”的習慣性思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將河南省確定為解決“執行難”工作重點推進地區,要求河南省在兩年內基本解決執行難。據了解,在執行案件中,有的由於被執行人完全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僅有部分可供執行財產,執行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河南省“執行不能”案件佔比在40%至50%之間。河南省政協委員馮軍義提出,厘清“執行不能”與“執行難”的界限,建立“執行不能”案件的退出機制,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到其他執行案件中,刻不容緩(10月26日《中國青年報》)。
基本解決執行難既是法院捍衛司法權威、推進全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途徑,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法院具體的執行實踐當中,經常會遇到群眾無法正確區分“執行難”和“執行不能”的情況,隻要法院沒有按照申請及時執行到位財產,執行申請人通常會認為這是“執行難”問題。當法院執行人員已經窮盡財產查找手段,甚至反復查找依然無法找到財產線索時,申請執行人不依不饒要求法院執行到位,甚至採取檢舉、舉報、網上曝光等方式給法院執行人員制造壓力。案件申請執行人無法正確區分“執行不能”和“執行難”,一味地將執行不到財產歸責於法院工作不力,甚至懷疑法院包庇縱容被執行人,由此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很大困擾。
法院在大力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當中,對於“執行不能”相關內容的宣傳不到位,導致很多群眾將“執行難”和“執行不能”混為一談,這不僅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巨大壓力,而且嚴重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如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