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8日20:08 來源:新華社
第三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十九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可以提前舉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行。
全國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選舉辦法,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的報告﹔
(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黨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的章程﹔
(五)選舉中央委員會﹔
(六)選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決定。中央委員會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委員會執行全國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黨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黨。
第二十三條 黨的中央